屈原既放,三年不得复见。竭知尽忠而蔽障于谗。心烦虑乱,不知所从。乃往见太卜郑詹尹曰:“余有所疑,愿因先生决之。”詹尹乃端策拂龟,曰:“君将何以教之?”
屈原曰:“吾宁悃悃款款,朴以忠乎,将送往劳来,斯无穷乎?……….(节略)”
詹尹乃释策而谢曰:“夫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数有所不逮,神有所不通。用君之心,行君之意。龟策诚不能知此事。”
詹尹的话我非常喜欢。虽然事物有其不及的地方,智谋有其不明白的地方,术数有算不到的地方,神明也有不知道的东西,但我们只应该遵从自己的内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准绳做人做事就可以了,正所谓————莫向外求,无愧于心。即使读完这本书,我也仍然“有所不及,有所不明,有所不逮,有所不通”,但我想,我确实需要找到一种我认可的道德,或者说,更新我现在的道德。
本文阅读书目:《伦理学导论》程炼,北京大学出版社。
人都是自私的————吗?
心理利己主义: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源于自私的考虑,一切欲望都是自私的欲望。如果做坏事不用承担任何后果,那么这个人会做坏事。例如可以让人隐身的魔戒。需要强调的是,心理利己主义认为一切行动的动机一定没有 任何 利他的考虑在内。心理利己主义因为其简洁(具有类似于公理一样的性质)、冷静(揭露了人性的冷酷和孤独)、直观(确实做事的大部分动机都是利己的)而大受欢迎。
最慷慨的友谊,无论多么真挚,都是自爱的一种变形;······;但是,从本质上讲,最慷慨的爱国者和最吝啬的守财奴、最勇敢的英雄和最可怜的懦夫,在每一个行动中,都同样关心他们自己的幸福和福利。
心理利己主义的核心论点有两个:1. 看起来利他的行为其实动机仍然是利己。 2. 如果你觉得有时你的动机是高尚的,是因为你并没有意识到更深层的动机————自己的利益。
第一个论点,心理利己主义者提出了例子:资本家施舍给路边的乞丐金钱,表面上是利他的,本质不过是为了内心的满足,满足虚荣心等等。如何反驳这个论点呢?注意到,施舍这个行为的前提是资本家关心乞丐的困境。如果资本家不关心乞丐的困境,那么自然不会有施舍这个行为。那么,既然这个前提存在,又怎么能说根本动机是利己呢?
通常,我们从帮助他人中得到快乐,而不是我们为了得到快乐而去帮助他人。在很多情况下,即使我们没有成功地帮助他人,我们也为自己付出了努力而感到满意。
既然是博客,我想先谈谈我自己的思考。其实心理利己主义这个东西有点偷换概念。首先,我们的共识就是任何人类,不会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不会做负收益的事情。现实生活中有人做是因为他们不能综合分析利弊,没有看清事实,例如自杀和自残,亦或者是抽烟喝酒————追求短期快乐。总之,人类做一件事,只有做这件事不让他感到负收益的时候做。这一点是显然的并且符合生物学规律的。那么,心理利己主义者就可以说了:任何事情的根本动机都是利己的。仔细考察动机这个词,和上面我们说“人类愿意做一件事的条件”的区别。动机指的是,我们做一件是的驱动力,或者说,让我们做这个事的力量。如果这样解释,那么显然就区别于“人类愿意做一件事的条件”。条件怎么能等同于驱动力呢?这显然是荒谬的偷换概念。
我们可以举例来说明:人类会对同类的困境、遭遇感到痛苦、愿意施以援手。或者说,人类具有共情能力,有人说这是人类独有的能力,这个暂且不论,但是共情能力的根本动机难道真的是害怕自己也陷入困境吗?我看未必。对于一个会游泳的人,看到水池里有个人快要溺水了。如果我是会游泳的人,我毫不犹豫会救起来将要溺水的人,并不是因为考虑到事后可能获得的奖励。我为什么会去救呢?显然不是因为我怕我自己有一天也会溺水,而是因为我看他溺水死了我很不舒服。那么这样可以说我的动机是完全利己的吗?似乎我救他就是因为为了让我心理过意的去。利用上一段的结论:让我做出救他这个决定的,是因为我的大脑判断,救他对我不会造成任何损失。而我的动机是什么?我的动机就是救人。或者这么说吧,我是先产生了救人的动机,其次,我判断,救人不会给我带来负收益,还能让我心理过意的去,所以,我决定去救人。而心理利己主义直接说,你的根本动机就是为了让你心里过意的去,这是混淆了判断条件和根本动机之间的区别。
第二个论点其实是有点诡辩的,譬如你提出了某个反例,他会说你察觉的动机还不够根本,那么什么时候是根本呢?就是你发现动机是利己的。这不是立于不败之地了吗?就像车库里的火龙,你说你考察不到这样的火龙,结果他说你考察的手段还不够丰富,这个火龙就是存在。所以,从逻辑上说,这个论点是错误的。但是为什么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呢?因为你已经先入为主的认可了利己主义的基本公理————一切行为的根本动机都是利己的,第二个论点只不过是从根本性的角度把这个公理重新强调了一遍而已。在你已经认可这个公理的情况下,你必然认可第二个论点。
“自私的基因”论点。这一论点我想我不必在叙述了,过于有名以至于许多人或多或少都听说过。考察下面一段推理:拥有母爱的品质在大自然中可以让幼崽更好的存活,假定有一种母爱基因,那么显然经过自然选择,有母爱基因的物种就会更好的活下来。所以:我们看到的母爱,不过是这种基因的成功传播和复制、自然选择而已!是不是很有道理?你能一眼看出来这个推理的问题所在吗?
这个论点,混淆了“母爱是什么”和“母爱是怎么出现的”。“母爱是什么”:母爱是一种可以让幼崽更好的存活的利他的机制。“母爱是怎么出现和继承的”:是自然选择作用下基因的复制和传播。所以,,母爱是自然选择作用下基因的复制和传播,吗?哈哈,这样分开写就很显然是错的了。或者说,他把母爱存在的的原因————自然选择下的基因复制和传播,说成了母爱的本质,这显然是荒谬的。即使原因是这样的,也不影响母爱的高尚性和神圣性。
这一节结束了,综评一下。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动机”和“判断条件”的区别,这样我们才能击败心理利己主义者。其次,我们也应该承认,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很难剥离出纯净的利他动机,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动机就是利己的,不过这并不是一件羞耻的事情,同样这也不能证明所谓“人性是冷漠的”等等。最后,为什么一定要驳斥心理利己主义?就像如果大家都不相信有共产主义的存在,就不会有许多人民英雄出来拯救中国人民于水火之中,而是打江山就是为了享受,就是为了自己称帝(哈哈,什么袁世凯)。我想,有时候让人活下去的动力之一其实就是星星点点的温情,虽然我也很难说清这温情中有多少利己,多少利他,但是既然结果是让人积极向上的,为什么要让大家都相信利己主义呢?
决定论
如果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决定好的,那么我们的决策和行动,显然就无所谓好坏,无所谓道德或者是不道德,因为我们是不自由的,而因为我们不自由,所以我们没有道德责任。必须声明的是,决定论首先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学说,目前人们对此也是莫衷一是,不过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这一思潮是否会对伦理学构成挑战。
首先,我们讨论道德责任。例如,你可以在听音乐会和看马戏表演中二选一,你选择了看马戏表演,但是你发现这玩意并不好看,你会懊悔,早知道去听音乐会了。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总结出两个会导致责任的条件:(1):某人X为行动A负责,当且仅当是X做的(导致了)A。(2):除了行动A之外,某人X还有其他可选的行为。其中,条件(1)是显然的,某人A没做事固然不用为其负责。条件(2)的意思是,如果这个人除了行动A之外没得选,或者说,这个人的行动是不自由的,那么我们不用对其负责。我想,对于上面的讨论,应该没有什么值得提出异议的地方。
那么,我们看一下决定论的说法。决定论主要分为两种:神学决定论和科学决定论。
- 神学决定论。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的发展历程都是被规划好的,或者说,命中注定。例如,我命中注定要写这一篇文章,无论我如何尝试,最终都会在某种机缘巧合下写出这篇文章。
- 科学决定论。其实就是机械唯物主义,一个典型论断就是,如果你知道宇宙之初的所有粒子的速度和位置,那么,我一定可以推导出宇宙的过去、现在、将来(拉普拉斯就曾持有这个论断)。换言之,当宇宙被初始化的时候(姑且这么说,哈哈),我们的宿命就已经注定,我们没有哪怕是一点的主观能动。
总之,其核心思想就是一种普遍的因果性,即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事件,都是由之前某个事件所必然导致的。下面,我们使用更加严谨的说法把决定论重新说一遍。决定论具有以下几个前提:
- 世界中任何事情都有其对应的先前存在的充分的原因
- 任何充分的原因都会导致某事的必然发生
- 必然发生代表着,人们无法做出不同于必然发生事情的行为
- 第三条就是指人们的决策是不自由的
- 人们不对不自由的决策负有道德责任
从逻辑的角度说,如果一个结论正确,那么需要前提正确和推理正确。决定论是否正确,取决于这五个前提是否正确。前提2显然是正确的,这是因果律的另一种表述。关于必然性的论述,也就是第三条,是一条由来已久的大论战: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论战。这一论战分为三派:世界是完全自由意志的,没有一点也不容许有一点的决定论;世界是完全决定论的,没有一点也不容许有一点的自由意志;这两者是可以共存的。我客观的评价一下(我的观点是),自由意志是否存在,还有待于科学的发展。决定论是什么时候起源的?就是牛顿之类物理学家大发现的时候。这一次大发现对神学提出了挑战;直到人类后来发现了相对论,也就是现代物理学,人们才意识到,即使是某个时代人类公认的普遍结论,也必然具有其有限性。
好了,是时候反驳决定论了。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我们自己其实能感觉到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例如我现在可以在键盘上乱按一通,也可以不乱按,我能感觉到这种自由。不过显然,无论是对于我,还是对于哲学家,都无法认同这种通过感觉来反驳决定论的手段。
方式一:我们需要区分“原因”和“理由”。前者是外界的、非我们所能控制的。而后者是行动主体的构成部分。理由,是我们做出的合理性的判据,这一部分是主观的。例如,我现在在寝室闲着没事干,这是原因,然后我的选择是看伦理学导论这本书,理由是我认为这样做更合适。如果换一个人可能会耍手机,他认为这样更合适。或者可以这么说,综合的外部历史条件是原因,但是促成一件事情需要理由,或者说动机(怎么回到第一章去了),而判断合理性的根据就是这个理由。对于这个解释我是比较满意的,尽管书上并没有这么写,这是我的理解。
插叙一下,其实决定论我认为也有一点诡辩的意思,和第一章的利己主义一样。对于上一段我的反驳手段,决定论者会说,你做出合理性判断的这个行为就是被决定的,如果你发现你还有主观能动性,那是因为没有发现更深层被决定的东西。这其实就是诡辩啊,你完全无法证伪这个理论。不过幸运的是,我很认同一句话————科学之所以是科学,是因为它可以被证伪,任何不能被证伪的学说,都是没有意义的。主观能动性是可以被证伪的,或者说,抹杀的,例如你把一个人砍了,他就没有主观能动性了,通过这种对比,你能知道你是不是具有主观能动性。
再插叙一下,我认为这一章作者写的如同狗屎,一团浆糊,我不认为是我读的不好,请阅读下面这一段文字,以及我的疑问。
这一段文字里,作者先是把决定人类行为的东西抽象建模为一个神经元系统,这一点我没有异议,但是这一操作实际上把主观能动性给建模进去了。或者说,我想问作者,在你的例子中,“我”是“我”还是这个神经元系统?当你把“我”的选择抽象成一个神经元系统的激发或抑制的时候,我的主观能动性已经不存在了,因为我无法干涉这个神经元的激发或者是抑制,或者说,我的主观能动性作为决定神经元状态的条件之一被建模为随机的了。在第二张图的导数2,3,4句,可以看出作者认为我无法控制这个神经元系统,这显然是荒谬的,完全的非决定论其实就是另一种决定论————神经元的激发或抑制是随机的,那不就是没有自由意志了吗?和决定论有什么区别吗?这一章节写的都是这样,我觉得非常的有失水准。这一章我看了很久就是因为前言不搭后语,或者是反复的论述一个东西,不知道在说什么。我都要怀疑这和第一章是不是一个人写的了。
或者,我们从逻辑学的角度再次考量一下决定论:
大前提:过去是固定的、无法变更的、确定的
推理手段:自然法则是不能违反的,所以是自然法则
结论:决定论者认为能推导出,世界是决定的;意动论者倒也不否认这两个前提,但是认为这两者合起来也不能决定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的行为;相容论者则是同时认为前面两者的结论相容。
另一个讨论是关于没有选择的时候是否负有道德责任的讨论,法兰克福提出了下面的思想实验:就像缸中之脑一样,你被邪恶科学家控制了,现在你面临两个选择,并且科学家已经设定好了一个预设————他希望你向左,如果你选择向右,机器会发力,控制你的大脑,令你选择向左。这个思想实验表明了:即使你没有其他选项,但是你依然对你的选择负有责任。
关于这个,我特意查了刑法。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被绑架到东南亚的电诈分子。他们不参与电诈就会被打,甚至被杀,这代表他们完全丧失了意志自由。
另一个定义是胁从犯:胁从犯原本没有犯罪意图,被胁迫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其个人意愿的。只不过胁从犯犯罪之时,即或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也并没有丧失意志自由,在其被胁迫之后实施危害行为的,刑法对其进行处罚,无论从主观条件还是客观条件上看都是具备的。
胁从犯和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存在明显区别。如果行为人在身体上完全受到强制,丧失了意志自由,即使由此而造成了客观损害,但因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你的情形已经构成类似于紧急避险的情况,那么就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取决于具体你受到胁迫的情况。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上来,我们是否承担选择的道德责任,确实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其他的选择。从司法实践上说,法兰克福的思想实验并不适用(我本人也并不认同这样荒谬的实验)
综评一下,这一章我认为作者写的并不好,但是我仍然总结了“原因”和“理由”两者的区别,并且指明了决定论不能被证伪,或者说决定论一定程度上具有的诡辩性质。可以说非常的遗憾啊,没能更加深刻的思考这个问题。
虽然我明白了这些道理,却在实际生活中,或多或少的有点决定论。例如当我陷入绝境的时候,我会想,是不是命运中该有此难?如果命里该有此难,那也只能挺过去。当我获得某些成果的时候,我会想,可能是这个东西命里该我所有,真不是我的付出配得上这样的成果。再细想一下,感觉我还是受传统文化影响有点深,有点信这个东西。或者应该说,我是折中那一派,同时相信自由意志和命运的存在,哈哈。
话说回来,人类似乎从诞生以来就难以避免的虚拟出上帝、命运、神灵这样的东西,因为人类知道,自己在自然面前,在庞大的社会面前,实在是太渺小了,就好像有一种极其强大了力量迫使你,不得不这样做。理所当然的会抽象出一种超自然的力量。正所谓,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兴尽悲来,识盈虚之有数。每览昔人兴感之由,若合一契,未尝不临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怀。唉。
相对主义
这一章写的还是很简洁明了的。让我们先引入道德的相对性:波斯国王大流士把他治下的一群希腊人召到跟前,问用多少钱可以收买他们,让他们吃掉他们死去的父亲的尸体。希腊人的答复是,多少钱都诱惑不了他们。大流士又召来一群被称为卡拉丁人(Cal-latians)的印度人,这些卡拉丁人有吃掉亡去父亲的遗体的习俗。两群人都在场时,大流士问卡拉丁人,给他们多少钱才能让他们焚化他们死去的父亲。卡拉丁人惊恐万状,央求他别说这么可怕的话。于是,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评价:“习俗君临万物”,他说,如果一个人考察完世界上所有的习俗,他最终仍然会认为自己的习俗最好的。第二个例子:20世纪之前的爱斯基摩人社会中存在大量的杀婴弃老的现象,这样的行为也不会受到谴责。第三个例子:非洲的女性割礼,他们认为接收割礼的女性有利于保持贞洁。但是显然,上面三个例子中的习俗在我们的社会中都是骇人听闻的、不可理解的。
于是,相对主义者就提出了:一个道德判断是否为真,人们的看法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中存在深刻的差异,不存在所有社会、所有时间的人们都普遍认同的道德判断。美国一位人类学家指出:正确的做法是因为这是祖先的做法、世代相传的做法,传统就是其自身权威的保证。正确这个观念就在习俗中,你可以用他来检验习俗之外的东西,但是你不能用它来检验习俗本身。
这个学说听起来好像很客观,但是请我们再仔细考察上面三个例子。卡拉丁人吃父亲的尸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要让父亲的血肉传承下去,而不是消灭在虚无中,他们这么做正是因为他们尊重父亲。爱斯基摩人杀婴弃老是因为在他们的生活环境中,过多的女性是不被需要的,男性劳力是需要大量补充的,女婴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被遗弃,并不是那里的人嗜杀。老人被遗弃也是不得已,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当他们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住上了大房子,用上了煤气,这种现象再也没有出现过,难道爱斯基摩人的道德规范仅仅在几十年内就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割礼对于非洲部落来说,他们认为割礼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让家庭稳定、让儿童得到更多关爱,至于这种情况是否存在,我们需要更多的分析来论证,不过如果一个社会需要用广泛的割礼来维持社会稳定和家庭稳定,那么我们需要怀疑这个社会的统治是否有必要维持。道德的存在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所有人的幸福度,如果与根本目的背道而驰,那么任何理由都是不被允许的。
有了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其实相对主义者宣称的文化多样性并不意味着社会之间在道德规范上有这最根本的差异。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大家都想过得更好,而大家梦想的生活我想大致是相同的,那么很难有不同的根本道德规范吧,例如,诚实、尊老爱幼、爱国,在任何一个族群都是美德,因为符合道德的根本目的。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习俗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各个族群有着不同的宗教观念和形而上学观念,以上面的卡拉丁人为例,他们认为父亲的遗体自然消失是归于虚空,我们认为是归于轮回(或者说入土为安),这其实就是形而上学观念上的差异。
到这里,相对主义的主要挑战我们分析完了,但是仍然有一些小问题————关于宽容:既然道德是相对文化的,那么我们应当宽容其他文化的道德。不过考虑这样一个社会:他们信奉的教义告诉他们,应该让所有人都信奉这个教义,不信的都是异端,都要消灭,都是不道德的,信这个教会得到救赎。那么,请问宽容对于这个社会是应该的吗?显然不是。宽容这个看似是符合道德根本性的东西,也并不总是好用的。而且,如果我们对割礼持宽容态度,对非洲女性的遭遇漠不关心,美其名曰宽容文化差异,那么我们是否违背了我们自己的道德呢?所以,在不说明宽容的限度之前,宽容并不能被算入美德之中。
最后,以中国女性的缠足为例,相对主义者会说,缠足对于古代人是对的,但是对于现代人是错的,古代人现代人谁对谁错,没有客观的标准来评判。注意,这一论断好像在说,道德转换就像流行的东西变换一样,没有好坏而言,只有流行不流行,但是他们忽视了近现代以来,无数人在废除缠足这一陋习上所付出的努力。并不是流行的就是对的,就像上一章提到的一样,人们可能是利己的,但是为什么会做出抽烟喝酒这样明知道不利己的情况呢?因为人们同样会追求短期的快乐,有短视、愚昧等等缺点。缠足也是一样的,虽然在一定时间段内人们认可,但是这是因为古代人的意识形态、政治生态、社会结构等多方面作用的结果,使当时的人们看不到缠足的落后性质,并不意味着在古今之间没有一个普遍的道德准绳。现代人突破了古代人的思想,更加的开放客观、更加注重女性群体的权利,所以现代人是进步的、正确的,古代人是错误的。写到这里我刚刚想到了一句很能批判这个命题的话,可惜在听音乐,一眨眼忘了。。
综评一下,相对主义并不是正确的,他们过于夸大文化之间的差异性,而没有注意到人类对于幸福的普遍追求而催生的道德规范必然有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也没有意识到习俗的不同并不是因为道德不同,而是因为实际社会情况、地理情况、哲学意识形态情况有所不同导致的。这一章批判的还是很畅快的。
主观主义
我们知道,一个客观世界的真理,是有对错的,例如“我是不是一个人?”,如果人的定义和“我”的指代明确的话,这个判断句是有对错的。但是如果说死刑该不该废除?关于这个问题可能会分成两派,主观主义者会说,关于道德问题,每个人的观点对于各自而言是对的,但到底该不该废除死刑,没有正确答案,多说无益,不存在谁的观点更高明、谁对谁错的分别。可以发现,这样的观点同样直接挑战了伦理学存在的根基————如果每个人的道德观点没有高低对错之分,那么还要统一的道德干什么呢?
其实,主观主义是一种个人版本的相对主义。我们知道,相对主义是相对民族之间的民俗、文化差异而言的,相对主义说没有对错之分,都是对的。主观主义就是个人版本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主观主义一定是排斥相对主义的,因为相对主义者认为,民俗保证了一个民族的道德传统和规范,可以用来规范这个民族成员的行为,但是主观主义则认为,不需要这样一种统一的道德规范,来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换句话说,主观主义对于道德规范的挑战,比相对主义更加激烈。
首先我们看看主观主义者主要持有的观点:
- 道德观点不可证明。例如堕胎,无论站在女方还是出生儿的角度,都是很难令人接受的(受强奸而怀孕的除外),从女方看,女方享有基本的生育权,自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是从胎儿的角度,毕竟是人命,无论是支持与否,都有自己的理由,谁也说服不了谁,也不存在谁比谁更权威、更高明这种事。
- 宽容。主观主义者会说,我们无权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让每个人持有并执行自己的观点是一种宽容。尤其是道德观点没有对错之分的情况下,你还要强迫别人,那更是愚昧。
- 自由。一个人坚持自己的内心,不受到世俗礼法的干扰,这才是真正的自由。看看中世纪那些被教会迫害的人民吧家人们。
- 率真性。归根结底,每个人都是孤独地面对一个属于自己的自我。在一种深刻的现象学意识里,没有祖先、没有鬼神,世界上只有你自己。自我是确定性的,他者则需要得到验证。这里就出现了率真的概念。根据这个概念,一个人只对自己负责,一切要经过自己的省思、自己的衡量,在自己的意识中得到彻底的审查。当外部权威,包括宗教的、传统的、他人的、祖先的权威受到怀疑甚至崩溃了之后,你才能倾听自己最内部、最纯粹的声音,才能发展出符合自己的内在本性的、只属于你一个人的道德,这是主观主义的呼唤,是来自率真性的呼唤。(原文摘抄,我认为这一段写的很好,至少我是认可的)
这么看来,主观主义似乎具有很多优点,主观主义鼓励自由思想,反对教会、宗教、传统,主观主义还具有宽容、率真的特点,海纳百川。所以,我们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主观主义的思想。
说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来之前看过的一段话,我来转述一下。哲学中的某某主义,创造这些词出来是为了干什么?是为了让别人快速了解你的思想。例如你见到一个人,可以直接问,你支持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而不需要问你是否支持宏观调控市场、是否支持生产资料私有化、是否支持土地国有等等一堆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标签作为大的概括,不能概括到每一个观点,例如,一个资本主义者同样也可以支持政府宏观调控。所以,标签是为了总结,而不是为了贴标签。生活中每个人都是复杂的,不可能用一个标签来概括所有的思想。
好了,是时候检视主观主义的思想了:
- 道德观点不可证明。这一点并非总是正确的。例如缠足,在古代女性缠足是道德的,不学习不识字是道德的,但是经过努力,我们发现女性自由是更高的道德。爱斯基摩人杀婴弃老是为了生存所必须,也不应该被谴责成不道德。所以,一些道德规范之间是互相冲突的,但是我们需要分辨哪些是更高级的道德规范。不过,确实有一些是无法论证的,例如废除死刑、堕胎、同性恋等等。最后,必须声明的是,即使一个观点无法证明,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对错。例如,关于宇宙中是否有外星人,可能到人类毁灭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是这个问题是有答案的。
- 宽容。主观主义挟宽容而自重。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宽容:例如我的室友十二点睡觉,并且入睡条件苛刻,但是我喜欢半夜打游戏,沟通后我选择十二点之后看看书,这就是宽容。发现了吗,你必须是讨厌、不认可、甚至痛恨对方的观点,如果你本来就无所谓对方的观点,谈不上宽容。例如我同样有室友十二点关灯,但是玩手机玩到一点,这就谈不上宽容,因为我和他本身就是相容的,互不影响。或者,宽容是认为被宽容的对象是错误的。而根据主观主义,既然道德观点无所谓对错,何来的宽容? 这里我需要批注一下,这个反驳的意思是,主观主义本身并不包含宽容的思想,但是主观主义会导致各种观点共存,有利于大家坐下来谈问题,这一点不可否认。或者说,宽容是主观主义的效果,而不是其内含
同样和相对主义一样,关于宽容需要强调一种限度。加入两个观点一个宽容了一个,并不意味着宽容者是对的,有可能两个观点都是错的。例如一个支持女性缠足和读书的,“宽容”了支持女性缠足和不读书的。但是显然,这两者都不能被现代社会所宽容。 - 自由。这玩意已经成了政治正确,好像自由就是免死金牌。但是显然,你能说一个人具有认为缠足是正确的自由?关于这一点,书上的论证是:自由的选择不是随意的,而是基于理由的,而理由具有相当的客观性。从这个角度来看,需要区分自由和不讲理的自由。不讲理的自由,危害社会安定。
- 率真。同上,日本侵略者打心底人没把中国人当人,虐杀中国人能得到他们内心的满足和快乐,这他妈也叫率真?
总结一下,主观主义站在个人的角度,从批判的视角和个性的弘扬,否定道德的客观性,滑向纯粹的个人道德。在我个人看来,个人主义是愚蠢的,不过可以吸收的是,他关于宽容所有观点的效用,以及遵从内心的思想。从遵从内心这一点看,主观主义走向了一边的极端。
科学主义
这一章呢,写的很不错,但是我觉得这一章本身就没什么意义,具体的下面细说,但是里面提及了许多观点我觉得很有趣。
首先,罗素提出:人的产生是有原因的,但是这些原因要达到什么目的,谁也不知道;不论这个人多么高尚,多么有信念,终究要埋葬在宇宙之中。这叙述表达了一个听起来挺悲观的事实。所以,自然的就有了一个问题,我也经常有这样的疑问:如果科学给出了关于世界生成、毁灭的最终描述,那么伦理学还有意义吗?如果伦理学是真理,将扮演什么角色?
介绍一个概念:道德事实。世界上具有许多物理事实,使得我们的物理判断为真;但是世界上有没有道德事实,是我们的道德判断为真呢?这样一种东西就是道德事实。我们知道,客观存在的定义一般是,这个东西独立于观察者而存在,就像地球围绕太阳转一样,不论人类是否出现,都不影响这个既定事实。那么,伦理学的道德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吗?这一问题成为实在论,例如,数学实在论者认为,数学对象和数学性质是客观存在的,真的数学命题表达了独立存在的数学事实。
道德实在论:相信道德事实是客观的,我们的道德判断为真,当且仅当其符合道德事实,就像一个物理判断为真,当且仅当其符合物理事实一样;我们对道德事实的认知可以是错的,我们可以具有道德知识,但并不总是能获得道德真理,就像牛顿获得了低速运动条件下的运动定律一样,但是显然这并不是实际的运动真理,不过也并不影响其正确性就是了。反道德实在论则是认为,道德领域不存在供人们认识的客观真理。
下面提及一个人尽皆知的概念: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这个原则原本是用在本体论上面的,也就是说,你假设这个神仙那个掌管某某的神存在,有必要吗?增加专门掌管某某的神并不能增加你解释的可信度。一些人认为,道德价值和道德事实,并不为现实世界带来任何贡献,我们不需要用善恶的概念解释电闪雷鸣,风云变幻,所以用剃刀删了完事。另一部分认为,你认为道德事实和道德价值存在,相当于承认另一些神秘物体、神秘世界的存在,那么这些认知,根据科学发展的普遍历程,属于科学发展前的迷信。例如神学就是在科学发展前,创造出的神秘世界。(这个观点我第一次看倒是令我眼前一亮,好像确实是这么个理)
看一下休谟是怎么反对道德实在论的:例如故意杀害无辜的人这件事,在你内省之前,你实际上并没有发现恶,你只能发现这个案件的事实————就像如果你作为证人在法庭上说的一样。它在你身上,而不在对象中。而根据客观存在的定义,既然它恶的感觉并不独立于观察者而存在,所以道德事实不存在。对此,本书提出的反对观点是:并非不能使用感官感受的对象就不存在。就像电子和质子,没有人能够用肉眼观察到,但是所有人都确信它们确实存在,我们是怎么证明其存在的?威尔逊云室。我们知道带电粒子在通过云室的时候会留下轨迹。同样的例子物理上还有很多,例如康普顿散射实验、双缝干涉实验,竟然证明了光子的波粒二象性(写到这里查资料的时候还是不禁十分震撼,即使曾经学过),反正我觉得波粒二象性这种性质很夸张。好了,言归正传,上面的例子告诉我们,一个对象感官察觉不到,不代表这个对象不存在。同样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能找到这样的“实验”————用道德事实解释道德判断或道德观察就好了。
那么,这样的“实验”存在吗?遗憾的是,物理实验能够证明物理真理存在,是因为物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考虑下面一个例子:一帮人在虐猫,把猫架在火堆上活烤。实在是太变态了!这句话可能是大部分人的道德观察,但是这个道德观察并不是客观的————可以被心理学所解释(即使不能被心理学解释,也不影响道德观察不是客观的,因其依赖于观察者而存在)
但是,本书提出了一种解释:首先,对科学观察最好的解释是科学事实,那么对道德观察最好的解释是道德事实。例如,希特勒在道德上是邪恶残暴的这个事实,解释了他为什么屠杀了数百万人,而屠杀数百万人的事实又解释了他为什么是邪恶的。(其实我觉得就是用道德造成的现实影响,来证明道德事实存在,因为现实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道德属性的怪异性。道德判断具有两种属性:客观性和规约性。客观性:物理判断具有客观性,这个没什么好说的。规约性:指如果人们接收这个道德判断,那么这个道德判断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可以作为做某事的理由,也可以作为不做某事的理由。这一性质是物理判断所不具备的————地球是圆的这个判断并不要求你,也不会规约你做什么事。那么,具有规约性的道德判断,会表示某件事的客观价值,那么客观价值这个东西是否存在呢?这个问题好像有点荒谬了,价值似乎显然是不存在的,那么如果存在的道德判断究竟判断了什么?表达了什么呢?
倾向属性。一个薄金属板具有可弯曲性质。这个性质只会在特定情况下体现:受到外部压力的时候。首先,这个性质确实是存在的,其次,它不能被感官所获取,也不需要它真的时时刻刻被压弯。我们考察颜色这个性质。红色,是能被感官获取的,但是它客观存在,可以被描述为反射指定波长的光照进人眼所看到的。显然,这个性质并不会因为你不看红色物体就改变了。(这里我表示质疑,这不是正好说明红色不是客观性质了吗?感觉颜色是否客观存在这个东西还是有待讨论)所以,客观价值这种依赖观察者反应的性质是可以客观存在的。
原文摘抄:我们所面对的对伦理学的挑战建立在这样的推理上:(1)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划分两者是轻而易举的;(2)只有事实的领域才是科学的领域;(3)科学告诉我们世界的最终构成物是什么;因此,(4)价值不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是纯粹主观的,从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客观的伦理学都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个推理是可靠的话,那么一个科学主义者要么是一个道德虚无论者,要么是一位主观主义者。
原文摘抄:那么,一位健全的科学主义者如何看待伦理学呢?第一,他不必认为道德价值是超自然的性质(如神学的、迷信的)。第二,他认为存在着客观的规范领域,如逻辑领域。第三,他认为伦理领域在本质上与逻辑领域并无不同,两者的差别是主题上的。第四,规范领域并不是独立于事实领域的,这两个领域的关系恰好是科学探究的对象之一。
原文摘抄:与逻辑规范性一样,道德规范性,即不单独存在于主体意识中或者由心灵的某种神秘能力所保证,也不单独存在于外部世界中,而是漫长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一种协同性质。
综评一下,最后三段我复制了原文,因为我觉得原文这里写的还是比较客观的。但是就像我一开始说的一样,我觉得争论道德事实是否存在没有任何意义。罗素说的固然是事实,人都会死,所以人生做什么都无所谓了吗?道德事实不客观存在,又能怎么样呢?我觉得,人类终究是社会性动物,你想我们国家有自然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规律不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意义,更不意味着它能被自然科学的真理所取而代之。说如果有一天自然科学解释透了宇宙,社会科学就不需要了,就像你只吃饱了饭但是不识字不参与人类社会活动一样,可以,但没必要,而且我想你应该并不想回到那种生活。或者大胆一点说,人类的行为规律为什么不能成为客观规律呢?难道人类行为不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吗?我们知道,鳄鱼是卵生动物这个事实,狼、蜜蜂是群居动物这个事实,这些动物不也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如果把握好个人行为对于社会科学规律的影响程度,我觉得社会科学的某些规律也足以成为客观规律。
结语与小记
我用了三天,读了这本书了基础部分,也就是到此为止。确实是学到了许多有趣的观点和思路。哲学思考最让我喜欢的地方就是,它让我发现我思维中疏漏的部分。不同于数学,我看不出某一题的辅助线怎么画,我认为这不属于我的思维疏漏,只能证明我愚笨,我想不到这一种解法。
现在是2024.9.15,17号是中秋节,今晚我去海边转了一圈,真正体会到了春江花月夜里的“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不愧为千古名篇!今天身体很不舒服,因为一大早被吵醒了,没睡好。打了一天永劫也是狠狠掉分,唉!感觉没睡好的时候呆呆的,博弈都不知道自己在干嘛!捏着蓄力等到捏不住了闪或者放,真是呆瓜。中午睡觉的话晚上又睡不着,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只有不带脑子打游戏消磨时间。最后,关于准备公考的事,一直没有很好的落实,一天打渔十天晒网!